外觀設計專利

一、定義
外觀設計專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二、專利權的特點
一、專有性
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或“壟斷性”。所謂專有性是指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這種權力歸權利人所有,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利用,否則就是侵權。
專有性的另一種含義是同樣的發明創造在本國本地區范圍內,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如果有幾個單位或個人于不同時間里完成了同樣的發明創造,在我國,專利權只授予最早申請專利的那個單位或個人。
二、地域性
所謂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依其專利法而授予專利權,僅在其法律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么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如果有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仿制生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發明創造,則不屬于侵權行為。
三、時間性
所謂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擁有的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只在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后,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銷售等獨占權。這時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誰都可以隨便使用。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具備哪些條件?
哪些領域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具備哪些條件?
什么發明創造應申請發明專利 實質審查過程中發明專利申請為什么被駁回 如何確定職務發明的發明人 如何啟動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
在中國那些發明創造不被授予專利權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定要做出樣品嗎 能否對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提出反對意見
什么樣的發明創造可用專利保護
三、外觀設計專利分類
根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由專利局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對外觀設計分類的內容、分類的依據、分類號的確定等作了相應的說明。
分類的內容
分類審查員根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進行分類,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給出大類和小類號。
分類的依據
外觀設計分類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為依據。為保證分類的準確性,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類別及其所屬領域等信息。記載在請求書中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及簡要說明中寫明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等信息可以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的類別起解釋或限定作用,可以作為分類的依據或參考。
在請求書中記載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不一致的情況下,分類審查員應當根據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給出分類號,并且對此情形進行標注。
在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出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的情況下,在確定該產品的類別時一般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申請人給出的類別不準確或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審查員可以依職權對該類別進行修改,給出準確的分類號;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未給出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的情況下,審查員可以依職權給出產品的分類號;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由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修改等原因需修改分類號的,應當由審查員重新進行分類。
分類號的確定
在確定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時,應當根據產品的用途確定其在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大類和小類。相同用途的產品應當被分入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相同的大類和小類。
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應當被分到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類;沒有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類的,應當被分到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類中的雜項類;沒有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類的,應當被分到分類表的雜項類。
分類號由大類號和小類號組成。大類號和小類號分別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不足兩位數的,在數字1至9之前加0;大類號和小類號之間用破折號連接。例如,電視機的分類號為14-03。此外,對于多類別產品,多個分類號之間用分號分隔。
(一)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一項外觀設計產品或者成套產品具有單一用途的,給出一個分類號。
(二)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時,審查員可以給出與其用途相應的多個分類號(一般為兩個)。以該產品的主要用途所確定的分類號為主分類號,以次要用途確定的分類號為副分類號。一般來說,以體現在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或較大部分的用途為主要用途,以體現在產品外觀的次要部分或較小部分的用途為次要用途。例如,對于帶收音機的鬧鐘,如果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或較大部分的用途為鬧鐘,產品外觀的次要部分或較小部分用途為收音機,則其主分類號為10-01、副分類號為14-01。
(三)分類補正通知書
申請人未寫明產品的所屬類別,并且沒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的,或者簡要說明中所記載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不確切的,審查員可以發出分類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對該產品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作出說明。必要時,還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該產品的使用狀態參考圖。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分類補正通知書后一個月內答復,期滿未答復或答復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依據申請文件給出分類號